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等地方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通知》的决定
时间:2026-09-2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已经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删去原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相关罚则。《关于印发<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等地方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通知》(淮环规〔2023〕3号)对应的法定上位依据灭失,文件规定内容已无适用基础,不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