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已经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删去原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相关罚则。《关于印发<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等地方行政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通知》(淮环规〔2023〕3号)对应的法定上位依据灭失,文件规定内容已无适用基础,不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