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工作。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水功能区划。
4.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协调处置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6.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指导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放。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监测、识别等工作,动态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监督指导区域大气、水环境保护工作。
8.指导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配合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国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按国家和省市要求,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等生态环保重大宣传活动,开发淮安特色生态文化产品,指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