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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淮安市生态环境执法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6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扩大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震慑效应,持续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本期推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物料堆放场地未硬化,在物料堆放场地西侧露天贮存大量废砖边角料、石灰、泥土、建筑垃圾、废除尘器布袋等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不露天堆放,防止雨水进入产生二次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整。

 

案例二: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国槐大道与枫杨大道交汇处西北处空地发现大量不明固废。经调查,固废来源于该公司中标处置的污染土,为一般固体废物,因装运车辆过库房门口不好卸货、转弯,便将分拣土转移并倾倒至盱眙经济开发区国槐大道和枫杨大道交汇处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固废处置和贮存,规范要求不能忘。上述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缺乏对固体废物流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后期处置成本。希望广大产废单位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主动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