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6-00025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2-11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2-11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金湖宏鑫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表面处理生产线工艺优化及环保提升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金湖宏鑫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湖宏鑫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表面处理生产线工艺优化及环保提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86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高浓度含镍废水经“pH调节+低温蒸发”预处理后,蒸发冷凝水回用至生产中水洗工序,蒸发废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与废气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合并后经“混凝沉淀+A/O+二沉+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部分回用至水洗工序(回用率不低于75%),浓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低浓度含铬废水经“还原+pH调节+混凝沉淀”预处理,低浓度含镍铬废水(酸碱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含磷废水)分别经“pH调节+混凝沉淀”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排至含镍铬废水调节池,再经“混凝沉淀+A/O+二沉”处理达标后,专管接管至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含铬废水预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含锌废水经“pH调节+混凝沉淀”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专管接管至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其他金属废水预处理单元进一步处理。
总铬、六价铬接管标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3“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限值,总镍执行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限值,总锌接管标准执行表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放限值,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指标及企业内控要求。
2.本项目设置12根排气筒。
1#厂房内的滚镀锌(酸性)生产线(1#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厂房内的化学镍生产线(2#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2#厂房内的磷化生产线(3#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3#厂房内的挂镀锌(碱性)生产线(4#生产线)、滚镀锌(酸性)生产线(5#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3#厂房内的磷化生产线(6#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4#厂房内的滚镀锌(酸性)生产线(7#生产线)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
4#厂房内的挂镀锌(酸性)生产线(8#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6#厂房内的化学镍生产线(9#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
7#厂房内的挂镀锌(碱性)生产线(10#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
7#厂房内的滚镀锌(酸性)生产线(11#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
8#厂房内的挂镀锌(碱性)生产线(12#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三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11)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加盖收集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
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氯化氢)经负压管道收集至“一级碱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西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酸碱槽渣废液、废滤渣(芯)、锌、酸液、锌、碱液、钝化废液、镀铬废液、含铬废渣液、含镍废渣液、浸锌废液、二次浸锌废液、废化镍液、废表调液、废磷化液、废活性炭、含锌等重金属污泥、含镍铬重金属污泥、综合废水污泥、废矿物油、沾染化学品的包装袋(桶)、废过滤膜、化验室废液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不沾染化学品的包装袋(桶)、废过滤器、不合格品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1#~9#生产厂房生产区、新建化学品库、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化验室、监控水池、中间水池、综合水池、收集池、压泥机房等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1430.558吨,COD≤14.196吨、SS≤4.061吨、氨氮≤0.583吨、总氮≤2.899吨、总磷≤0.149吨、石油类≤0.061吨、总锌≤0.043吨、总镍≤0.02吨、总铬≤0.013吨、六价铬≤0.003吨、总锡≤0.007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17037.758吨,COD≤14.715吨、SS≤8.86吨、氨氮≤0.91吨、总氮≤7.733吨、总磷≤0.286吨、石油类≤0.134吨、总锌≤0.075吨、总镍≤0.037吨、总铬≤0.036吨、六价铬≤0.026吨、总锡≤0.019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06吨、硫酸雾≤0.1吨、氯化氢≤0.205吨、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无组织):氮氧化物≤0.07吨、硫酸雾≤0.221吨、氯化氢≤1.045吨、氨≤0.003吨、硫化氢≤0.0001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0.0823吨、硫酸雾≤0.1275吨、氯化氢≤0.216吨、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无组织):氮氧化物≤0.1292吨、硫酸雾≤0.45吨、氯化氢≤1.962吨、氨≤0.0048吨、硫化氢≤0.0002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320861-89-02-451859)
(备案证号:金开备〔2025〕463号)
抄送: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