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65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7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7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250吨N-甲基吗啉及其氧化物、双酚AP等系列产品安全存储及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250吨N-甲基吗啉及其氧化物、双酚AP等系列产品安全存储及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本项目罐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一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依托现有15m高DA001(4#排气筒)排放。N-甲基吗啉、N-甲基吗啉氧化物、羟甲基邻苯二甲酰亚胺生产线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水吸收+亚硫酸钠水溶液吸收”处理,N-甲酰吗啉、1,4-二氧六环生产线储罐废气(环己烷除外)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二级水吸收”处理,双酚AP生产线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一级水吸收”处理,1,4-二氧六环生产线的环己烷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以上经处理的废气均依托现有26m高DA002(1#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无组织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2、厂区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4、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488m3应急事故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罐区、危废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6、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仍以生产区域边缘为起点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项目不涉及废水排放。
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7000吨,其中COD≤12.96吨、SS≤4.86吨、氨氮≤0.95吨、总磷≤0.054吨、挥发酚≤0.054吨、甲醛≤0.135吨、石油类≤0.12吨。
2、废气(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7.5吨(包含甲醛≤0.5802吨、二氧六环≤6.57吨)、氯化氢≤1.1737吨、硫酸雾≤0.47吨、氨≤0.4395吨、粉尘≤2.68吨、二氧化硫≤0.28吨、氮氧化物≤1.33 吨、硫化氢≤0.00095吨。
废气(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8363吨(包含甲醛≤0.7643吨)、氯化氢≤0.2009吨、硫酸雾≤0.1吨、硫化氢≤0.0005吨、氨≤0.105吨、粉尘≤0.4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执行。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0852-89-02-298203)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36号)
抄送: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