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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45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9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9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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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3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聚合、注带切片废气吸收废水、聚合冷凝废水、萃取废水、干燥冷凝废水)产生后经MVR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气喷淋废水、软水制备排水依托现有污水站(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气浮+A/O+沉淀)处理后与冷却冷冻系统排水、经沉淀处理的自发水制备排水达接管标准后接至管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甲醛接管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类及挥发酚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本项目设置12根排气筒,其中新增9根排气筒。

一期车间聚合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注带切片工段产生的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8)排放。

一期车间挤压纺丝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6)排放。

一期车间1#牵伸卷绕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2)排放。

一期车间2#牵伸卷绕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3)排放。

一期车间1#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7)排放。

一期车间2#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21)排放。

胶渣干化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0)排放。

2#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1)排放。

危废库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9)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碱喷淋+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26)排放。

一期车间1#挤压纺丝产生的废气(含真空煅烧)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4)排放。

一期车间2#挤压纺丝产生的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5)排放。

本次改建“以新带老”对现有二期车间废气进行收集处置:二期车间1#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3)排放;二期车间2#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4)排放;二期车间3#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5)排放;二期车间4#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6)排放;二期车间1#挤压纺丝废气(含真空煅烧)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7)排放;二期车间2#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8)排放;二期车间3#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9)排放;二期车间4#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20)排放;二期车间1#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5)排放;二期车间2#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12)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危废仓库贮存、胶渣干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其他工序)、颗粒物、甲醛、酚类、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热风炉天然气低氮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催化剂、废胶渣、废机油、静电除油器废油和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树脂、废RO膜、废纺丝及残渣、熔融物和废布料等,其中废树脂、废RO膜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纺丝及残渣、熔融物和废布料厂内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熔融车间(储罐区)、危废仓库、2#车间、1#车间、浸胶车间、调胶车间、纺丝车间、胶渣干化区、污水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一期车间、二期车间、污水站、危废仓库为边界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1090.556吨、COD≤0.718吨、SS≤0.519吨、氨氮≤0.009吨、总氮≤0.048吨、己内酰胺≤0.001吨、甲醛≤0.0001吨、石油类≤0.002吨、挥发酚≤0.0000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1605.056吨、COD≤6.223吨、SS≤3.645吨、氨氮≤0.34吨、总磷≤0.048吨、总氮≤6.161吨、己内酰胺≤0.034吨、石油类≤0.014吨、动植物油≤0.034吨、甲醛≤0.000209吨、挥发酚≤0.00208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427吨、氨≤0.067吨、硫化氢≤0.0004吨、颗粒物≤0.088吨、二氧化硫≤0.08吨、氮氧化物≤0.121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246吨、颗粒物≤0.032吨、氨≤0.0145吨、硫化氢≤0.000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5.495吨、氨≤0.193吨、硫化氢≤0.0004吨、颗粒物≤0.641吨、二氧化硫≤0.434吨、氮氧化物≤3.517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2.77吨、颗粒物≤0.104吨、氨≤0.0455吨、硫化氢≤0.0003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320826-07-02-169730)

(备案证号:涟工信备〔2024〕1号)

抄送:涟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