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64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30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3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江苏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江苏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南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2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厂区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煲膜清洗废水、阳极氧化线水洗废水(一般废水、含镍废水、着色废水、染色废水、高磷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反冲洗水、冷却塔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喷淋塔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其中含镍废水经车间含镍废水处置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池+一级反应池+一级沉淀池+二级反应池+二级沉淀池)处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在含镍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处设置采样口,同时按照《报告书》中制定的监测计划进行采样监测。
本项目染色废水经染色废水处置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池+加药絮凝)预处理,高磷废水进入含磷废水处置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池+一级反应池+沉淀池+二级反应池+沉淀池)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水和煲膜清洗废水、阳极氧化线的一般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喷淋塔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置系统处置(处理工艺:调节池+混凝沉淀+砂滤+碳滤+精密过滤+反渗透浓缩分离)处理后部分(不低于79%)进入回用水系统处置后回用于阳极氧化线,剩余部分(不高于21%)与经处理的含镍废水和着色废水以及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设置8根排气筒。
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铝型材制造生产线产生的喷砂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喷淋设施(2套)/布袋除尘器(1套)”处理,抛光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喷淋设施”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模具制造生产线产生的氮化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酸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模具制造生产线产生的煲膜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与经双边侧吸+顶吸收集的A/C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碱性废气一起经“一级酸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A/C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双边侧吸+顶吸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B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碱性废气经双边侧吸+顶吸收集至“一级酸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B阳极氧化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经双边侧吸+顶吸收集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模具、铝制品精加工生产线产生的油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非甲烷总烃、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碱雾、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模具抛光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硫酸储罐呼吸废气(硫酸雾)无组织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厂界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应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厂界磷酸雾、碱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抛光蜡、含油金属屑、废乳化液/切削液、废火花油、煲膜废液、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封孔废液、除蜡废液、着色废液、抛光废液、染色废液、综合污泥、含镍污泥、含磷污泥、废吸附材料、废RO膜、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废液、收集的废油、废滤网、废润滑油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金属边角料、废模具、收集的粉尘、废玻璃砂、废钢砂、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膜、废挂具等,其中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膜、废挂具由厂家回收,其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阳极氧化区、化验室、危废仓库、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污水输送、收集系统、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340m3事故应急池(含镍应急事故池50m3、酸性废液应急事故池46m3、碱性废液应急事故池44m3、厂区应急事故池200m3),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设置以厂界为边界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5889.712吨、COD≤11.13379吨、SS≤3.3275吨、氨氮≤0.8948吨、总磷≤0.1672吨、总氮≤1.3792吨、总铝≤0.0775吨、总镍≤0.016吨、石油类≤0.0582吨、LAS≤0.6093吨、总锡≤0.008吨。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00吨、COD≤1.68吨、SS≤0.648吨、氨氮≤0.09吨、总磷≤0.0144吨、总氮≤0.204吨、动植物油≤0.096吨。
2、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4159吨、二氧化硫≤0.1511吨、氮氧化物≤0.7063吨、硫酸雾≤4.1149吨、磷酸雾≤0.2286吨、碱雾≤0.1817吨、氨≤0.78吨、非甲烷总烃≤0.0277吨。(无组织):颗粒物≤0.9932吨、硫酸雾≤0.7027吨、磷酸雾≤0.0389吨、碱雾≤0.0248吨、非甲烷总烃≤0.012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320859-89-01-906582)
(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270号)
抄送: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