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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33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5-13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5-13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农药制剂产品种类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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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农药制剂产品种类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农药制剂产品种类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生产利用现有生产装置,在保持现有3.5万吨/年农药制剂产能不变的前提下,对现有农药制剂项目产品种类进行调整,新增43种制剂产品,同时对现有产品产能进行削减。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DSS-MBR-PACT)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除草剂乳液EC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HEPA除尘过滤”装置处理;除草剂乳液EC装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除草剂悬浮液SC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HEPA除尘过滤”装置处理;除草剂悬浮液SC装置、除草剂包装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杀虫/菌剂乳液EC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HEPA除尘过滤”装置处理;杀虫/菌剂乳液EC装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杀虫/菌剂悬浮液SC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HEPA除尘过滤”装置处理;杀虫/菌剂悬浮液SC装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杀虫/菌剂包装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粉尘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要求。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现有项目污染防治分区管控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3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作》(HJ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表》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37.4吨,COD≤0.159吨、SS≤0.079吨、氨氮≤0.011吨、总氮≤0.019吨、总磷≤0.001吨、AOX≤0.0008吨、石油类≤0.005吨、氟化物≤0.0017吨、硫化物≤0.0004吨、LAS≤0.007吨、莠去津≤0.0004吨、挥发酚≤0.000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9940.19吨,COD≤198.022吨、SS≤68.484吨、氨氮≤4.443吨、总氮≤27.723吨、总磷≤1.161吨、甲苯≤0.005吨、二甲苯≤0.028吨、总氰化物≤0.023吨、氟化物≤0.1927吨、硫化物≤0.0194吨、挥发酚≤0.0103吨、氯苯≤0.01吨、二氯乙烷≤0.079吨、AOX≤0.6558吨、动植物油≤0.625吨、总锰≤0.016吨、总锌≤0.119吨、LAS≤0.177吨、莠去津≤0.0004吨、总盐分≤1577.39吨、石油类≤0.432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36吨、VOCS(非甲烷总烃)≤0.05吨。(无组织):颗粒物≤0.019吨、VOCS(非甲烷总烃)≤0.05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209吨、二氧化硫≤1.943吨、氮氧化物≤3.986吨、CO≤891.42吨、CO2≤1710.4吨、HCl≤2.719吨、氨≤1.584吨、硫化氢≤0.042吨、光气≤0.53吨、氯气≤3.015吨、水合肼≤0.07吨、VOCS(二甲苯、氯苯、甲苯、甲醇、乙酸乙酯、丙酮、乙醇、乙酸、正丁基异氰酸酯、3,4-DCPI、异氰酸对异丙苯酯、非甲烷总烃、二氯乙烷、环氧乙烷、氯丙酮、乙酸甲酯等)≤42.033吨、二噁英≤0.353mgTEQ/a。(无组织):颗粒物≤1.094吨、HCl≤2.655吨、氯气≤1.6吨、三氯化磷≤0.036吨、氨≤1.647吨、硫化氢≤0.03吨、水合肼≤0.001吨、VOCS(二氯乙烷、环氧乙烷、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氯苯、甲苯、甲醇、氯丙酮、正丁胺、异丙胺、丙酮、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乙醇等)≤24.51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2-320852-89-02-526148)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23号)

抄送: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