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000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发〔2025〕2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0 | ||
文 号 | 淮环发〔2025〕2号 | 公开日期 | 2025-01-1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盱眙县马坝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盱眙城市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盱眙县马坝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公示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24〕231号)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项目沿用原有入河排污口,排污口编号为EA-320830-0005-SH-00,地理坐标为北纬32°59'12",东经118°47'36",类型为扩建,分类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入河方式为明渠。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厂区北侧沟渠排入马坝大涧,经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汇入汪木排河盱眙、金湖农业用水区。
二、该项目主要收集处理马坝镇镇区、马坝开发区产生的废水。项目扩建规模10000 t/d,总处理规模20000 t/d(工业废水比例不超过10%),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30%,回用规模不低于6000 t/d,实际排放量不超过14000 t/d。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1.5mg/L,总磷0.3mg/L,石油类1mg/L。本扩建工程污染物年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76.65t/a、氨氮3.833t/a、总磷0.767t/a、石油类0.296t/a;入河排污口总污染物年排放限值为:化学需氧量153.3t/a、氨氮7.665t/a、总磷1.533t/a、石油类0.296t/a。其中含石油类工业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12t/d。
三、你公司应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再生水回用设施,与污水处理厂同步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河道生态补水时,应确保尾水水质优于河道水质。
四、你公司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严控接管和尾水排放水质标准,做到排放尾水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达标。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标识牌,标明水污染物限值排放量、浓度、责任主体等内容。加强接管污水、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认真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发生事故排放或下游敏感目标水环境质量恶化,可能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时,应服从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排污等要求。
五、你公司应落实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要求,不得接管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典型行业新建企业,以及涉及含氟化物、重金属、难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企业排放废水。其他涉水企业应参照工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准入条件及评估技术指南评估纳管可行性,未经评估可行的一律不予接入,新上涉水企业需邀请金湖县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评估不通过的不得上新。
六、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表。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如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入河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较本批复增多的,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