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4-00019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4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28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4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28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公示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28号)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入河排污口位于新建河南岸,地理坐标:118°59′18.40696″E,32°59′59.41415″N,排污口类型为新建,分类为工业,排放方式为连续,入河方式为管道。尾水经处理达标后经人工湿地排入新建河,汇入利农河金湖农业用水区。
二、本项目收集处理电子产业园重金属废水,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现有已建)以及后续进驻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企业重金属废水。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t/d,再生水回用不少于900t/d,排放量不超过2100t/d。污水处理厂出水常规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六价铬、总铅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铜、总镍、总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总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标准;总锡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修改单表3中标准。其中,COD30mg/L,氨氮1.5(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mg/L,悬浮物10mg/L、总铜0.5mg/L、总镍0.05mg/L、总铅0.05mg/L、六价铬0.05mg/L、总铬0.1mg/L、锌1.0mg/L、锡2.0mg/L。污染物年排放限值为:COD22.995t/a、氨氮1.15t/a、总氮7.665t/a、总磷0.23t/a、悬浮物7.665t/a、总铜0.141t/a、总镍0.01t/a、总铅0.012t/a、六价铬0.007t/a、总铬0.013t/a、锌0.082t/a、锡0.164t/a。
三、你公司应同步建设人工湿地和再生水回用设施,与污水处理厂同步投入运行。再生水回用项目建成运营前,本项目尾水排放量不超过2100t/d。
四、你公司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严控接管和尾水排放水质标准,做到排放尾水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达标。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标识牌,标明水污染物限值排放量、浓度、责任主体等内容。加强接管污水、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河道入河污染物总量超过其限制排污总量时,应服从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排污等要求。
五、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表。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如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入河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较本批复增多的,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