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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766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11-04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11-04 失效日期
名  称 2025年11月04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安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系列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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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2025年11月04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安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系列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11月0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04日-2025年11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3908033;Email:huaiansthjj@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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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系列新材料项目

淮安工业园区化工片区台玻大道69号

江苏安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利用回收硅粉(一般固废)、新鲜硅粉作为原料合成三氯氢硅,并进一步生产相关下游高附加值的白炭黑、功能性硅烷、二氧化硅气凝胶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99.99%三氯氢硅36509吨(自用27390吨、外售9119吨)、99.9998%气相白炭黑10000吨、99.5%甲基三甲氧硅烷5000吨(自用1386吨、外售3614吨)、99.9994%二氧化硅气凝胶粉6000吨、44%二氧化硅气凝胶毡12000吨、93.5%四水氯化亚铁850吨、92%六水氯化铝104吨、98%碳酸钠690吨、31%盐酸5000吨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56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0万元,占总投资的2.15%。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3年9月28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4月25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13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5年4月27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年10月12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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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盐酸解析装置产生的酸性废水经“中和+两级反渗透”工艺处理后,与中和后的白炭黑装置产生的高盐废水合并经“蒸发结晶釜”处理后,全部回用作为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压滤+蒸发”预处理后,与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和小试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锅炉浓排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格栅+调节+缺氧+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同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起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8根排气筒。

三氯氢硅装置产生的投料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配套的“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氧化硅气凝胶装置产生的中间料仓废气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进料料仓和包装区废气分别进入配套的“袋式除尘”装置处理;真空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真空过滤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白炭黑生产装置一尾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喷射洗涤+两级酸吸收+一级氯化亚铁吸收”装置处理,与经管道收集的白炭黑生产装置一还原釜废气、三氯氢硅装置变压吸附废气和四甲氧基硅烷装置变压吸附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的白炭黑生产装置一压滤机废气以及经集气罩收集的液碱配制罐废气一起至“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白炭黑生产装置二尾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喷射洗涤+两级酸吸收+一级氯化亚铁吸收”装置处理,与经管道收集的还原釜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的压滤机废气以及经集气罩收集的液碱配制罐废气一起至“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白炭黑生产装置一成品料仓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白炭黑生产装置二成品料仓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白炭黑生产装置真空包装机产生的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真空过滤”装置处理,包装区产生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三氯氢硅装置产生过滤废气、精馏冷凝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尾气冷凝器(乙二醇(-15℃)冷凝+乙二醇(-35℃))”装置处理,甲基三甲氧基硅烷装置产生的脱甲醇塔不凝气经管道收集至“尾冷(7℃水冷凝)”装置处理,甲基三甲氧基硅烷装置产生的中和釜不凝气、过滤置换废气、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塔不凝气经管道收集至“尾冷(循环冷凝水冷凝)”装置处理,四甲氧基硅烷装置产生的三甲氧基硅烷塔不凝气经管道收集至“尾冷(7℃水冷凝)”装置处理,四甲氧基硅烷装置产生的中和釜不凝气、过滤置换废气、过滤废气、四甲氧基硅烷塔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尾冷(循环冷凝水冷凝)”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同其他各车间经管道/集气罩收集的工艺废气及车间中间罐废气、储罐区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站废气、检验小试废气合并“两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氨、硫化氢、镍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甲醇、氯甲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排放速率)、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氯气、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浓度限值;甲醇、氯甲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高沸物、变压吸附吸附剂、废液、汽化器高沸物、废滤饼、塔釜高沸物、废催化剂、醇解装置深冷冷凝液、废有害包装袋、废水处理污泥、化验和小试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盐(硅酸钙等)、废水在线及手工监测废液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白炭黑、废边角料、废普通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滤袋、固体垢、废过滤材料、复合电吸附装置废电极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废硅饼、废盐(氯化钠等)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车间一、甲类仓库、污水处理各池体、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17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