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74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13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13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53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的原则,项目设置雨水排放口2个,污水排口1个。本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混合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规模50t/d)处理后与冷却循环系统排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6根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DA006)。
1号厂房汽车革A、沙发革A、沙发革B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表面处理涂覆、烘干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号厂房汽车革B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表面处理涂覆、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水性合成革涂布、烘干废气、压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号厂房鞋革A(2条)、鞋革B(1条1#)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分别通入一套“五级水吸收+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燃烧(尾气新增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MF燃烧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装置(每条生产线配合1套,共计3套)处理后通过各自22m高排气筒(DA003~DA005)排放。3号厂房鞋革B(1条2#)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配料车间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后的废气合并至“五级水吸收+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燃烧(尾气新增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MF燃烧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DA001~DA002排气筒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DA003~DA005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醋酸甲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 VOCs排放限值执行,排放速率限值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计算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醋酸甲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 中VOCs排放限值执行,排放速率限值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计算值,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DMF、VOCs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6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水性聚氨酯清洗废液(HW13)、废抹布(HW49)、废劳保用品(含口罩、手套等)(HW49)、废机油(HW08)、废活性炭(HW49)、化学品包装材料(HW49)、废滤芯(HW49)、DMF清洗废液(HW06)、DMF废液(HW06)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离型纸、边角料、磨皮碎屑、不合格产品、废膜、一般原料废包装袋/绳、污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上述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装置区、调配车间、储罐区、乙类仓库、危废仓库、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及雨污水管网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新建一座720m3事故应急池,储罐区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061.74吨,COD≤2.8369吨、氨氮≤0.2197吨、总氮≤0.2929吨、总磷≤0.0305吨、SS≤1.1625吨、动植物油≤0.1152吨、DMF≤0.002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DMF、醋酸甲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其他)≤4.3149吨、颗粒物≤0.0503吨、二氧化硫≤0.0120吨、氮氧化物≤3.0742吨。(无组织):VOCs(DMF、醋酸甲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其他)≤1.0980吨、颗粒物≤0.004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6-320857-8901-362937)
(备案证号:淮经开备〔2025〕143号)
抄送: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