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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728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28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28 失效日期
名  称 2025年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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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2025年9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9月2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3908033;Email:huaiansthjj@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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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筑梦路以南,经21路以东

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江苏领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内饰及体育用品面料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筑梦路以南,经21路以东;

行业类别:

C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投资总额:本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890万元,占总投资的2.23%;

占地面积:59687平方米;

职工人数:本项目共需职工约300人;

工作时数:采用四班三运转的生产工作制,每班8小时,全年生产日为300天,年工作时数7200小时。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年11月15日,建设单位在淮水安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3月31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淮水安澜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15日,公示有效期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4月2日及4月4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5年3月31日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年9月8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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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的原则,项目设置雨水排放口2个,污水排口1个。本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混合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规模50t/d)处理后与冷却循环系统排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6根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DA006)。

1号厂房汽车革A、沙发革A、沙发革B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表面处理涂覆、烘干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号厂房汽车革B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表面处理涂覆、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水性合成革涂布、烘干废气、压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号厂房鞋革A(2条)、鞋革B(1条1#)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分别通入一套“五级水吸收+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燃烧(尾气新增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MF燃烧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装置(每条生产线配合1套,共计3套)处理后通过各自22m高排气筒(DA003~DA005)排放。3号厂房鞋革B(1条2#)生产线涂布、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配料车间配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后的废气合并至“五级水吸收+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燃烧(尾气新增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MF燃烧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DA001~DA002排气筒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DA003~DA005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醋酸甲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 VOCs排放限值执行,排放速率限值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计算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VOCs(不含DMF)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5排放限值,醋酸甲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 中VOCs排放限值执行,排放速率限值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计算值,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DMF、VOCs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6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水性聚氨酯清洗废液(HW13)、废抹布(HW49)、废劳保用品(含口罩、手套等)(HW49)、废机油(HW08)、废活性炭(HW49)、化学品包装材料(HW49)、废滤芯(HW49)、DMF清洗废液(HW06)、DMF废液(HW06)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离型纸、边角料、磨皮碎屑、不合格产品、废膜、一般原料废包装袋/绳、污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上述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装置区、调配车间、储罐区、乙类仓库、危废仓库、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及雨污水管网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新建一座720m3事故应急池,储罐区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