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723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30000t/a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30000t/a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38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产的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艺废水(油水分离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初期雨水),其中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隔油池/调节池+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RO系统+回用水池)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盱眙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回用水执行《回用水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关标准要求。
2.本项目设置5根排气筒。
一期焙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二级湿法脱硫塔+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烘干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酸碱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通风橱收集的实验室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二期焙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二级湿法脱硫塔+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DA001、DA005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标准排放限值;HCl、铊及其化合物、CO、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排放限值;其余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浸出渣、滤渣、收尘灰、废布袋、废滤袋、化验室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超滤膜及RO膜、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是废过滤介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脱硫石膏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区域、化验室、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项目一期建成后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620吨,COD≤0.648吨、SS≤0.324吨、氨氮≤0.0567吨、总磷≤0.00648吨、总氮≤0.0648吨。
项目二期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240吨,COD≤1.296吨、SS≤0.648吨、氨氮≤0.1134吨、总磷≤0.01296吨、总氮≤0.1296吨。
2.项目一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881吨、二氧化硫≤3.87045吨、氮氧化物≤3.726吨、氯化氢≤0.0048吨、氟化物≤0.0048吨、一氧化碳≤0.599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64吨、铊及其化合物≤0.00102吨、镉及其化合物≤0.00212吨、铅及其化合物≤0.00084吨、砷及其化合物≤0.00233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25吨、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0.02512吨、二噁英类≤0.013gTEQ/a、氨≤2.6111吨、硫酸雾≤0.2209吨、非甲烷总烃≤0.0845吨。(无组织):颗粒物≤0.1353吨、氯化氢≤0.0003吨、非甲烷总烃≤0.0908吨、硫酸雾≤0.233吨、氨≤0.02吨。
项目二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5762吨、二氧化硫≤7.7409吨、氮氧化物≤7.452吨、氯化氢≤0.0096吨、氟化物≤0.0096吨、一氧化碳≤1.198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28吨、铊及其化合物≤0.00204吨、镉及其化合物≤0.00424吨、铅及其化合物≤0.00168吨、砷及其化合物≤0.00466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5吨、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0.05024吨、二噁英类≤0.026gTEQ/a、氨≤5.2222吨、硫酸雾≤0.4418吨、非甲烷总烃≤0.169吨。(无组织):颗粒物≤0.2706吨、氯化氢≤0.0006吨、非甲烷总烃≤0.1816吨、硫酸雾≤0.466吨、氨≤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9-320830-89-01-876113)
(备案证号:盱审批备〔2025〕716号)
抄送:盱眙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