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72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54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废水等高浓度废水混合至污水处理站物化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气浮+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等低浓度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至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4根排气筒,其中新增1根排气筒。
车间六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与分别经管道收集工艺废气、中间罐废气、设备清洗废气和经集气罩收集的硅烷改性聚醚包装废气、桶装物料进料废气一起至“二级低温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车间一产生的工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进料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吸收+二级水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危废库(3#)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现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与经负压管道收集危废库(1#、2#)一起至“一级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现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9甲醇、DMF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DMF、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蒸馏釜残、废液、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清洗液、废铅蓄电池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现有的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96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05吨,COD≤2.1399吨、SS≤0.5917吨、氨氮≤0.0665吨、总氮≤0.1141吨、全盐量≤11.225吨、AOX≤0.0227吨、DMF≤0.0091吨、LAS≤0.0194吨、总磷≤0.0031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166.15吨,COD≤8.8140吨、SS≤2.6787吨、氨氮≤0.2737吨、总氮≤0.3228吨、总磷≤0.0589吨、甲醛≤0.05吨、甲苯≤0.003吨、全盐量≤13.2145吨、LAS≤0.045吨、苯胺类≤0.0071吨、AOX≤0.0227吨、DMF≤0.0091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1吨、氯化氢≤0.034吨、氨≤0.02吨、硫化氢≤0.005吨、VOCs(包括甲醇、DMF、其他VOCs)≤0.439吨。(无组织):颗粒物≤0.015吨、氯化氢≤0.0072吨、氨≤0.003吨、硫化氢≤0.001吨、VOCs(包括甲醇、DMF、其他VOCs)≤0.223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418吨、氯化氢≤0.034吨、氨≤0.325吨、硫化氢≤0.064吨、硫酸雾≤0.0069吨、VOCs(包括TDI、MDI、IPDI、HDI、甲醇、甲醛、苯乙烯、乙酸、甲苯、丙酮、异丙醇、三乙胺、DMF、其他VOCs)≤6.5163吨。(无组织):颗粒物≤0.4535吨、氯化氢≤0.0072吨、氨≤0.0626吨、硫化氢≤0.0202吨、硫酸雾≤0.0002吨、VOCs(包括TDI、MDI、IPDI、HDI、甲醇、甲醛、乙酸、丙酮、异丙醇、三乙胺、DMF、其他VOCs)≤1.856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6-320852-89-02-376160)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88号)
抄送: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