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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714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16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9-16 失效日期
名  称 2025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和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30000t/a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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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2025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和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30000t/a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9月16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6日-2025年9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3908033;Email:huaiansthjj@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

淮安工业园区张支路9号

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扩建项目”,不新征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厂区内的车间一和车间六实施扩建,将辅助车间改为仓库五。新购置预热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真空泵组等生产设备建设新型硅烷改性聚醚生产线和特种硅烷生产线及其配套公辅、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6000吨新型硅烷改性聚醚、3000吨特种硅烷的生产规模。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5年3月13日,建设单位在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5月30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13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2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年8月13日,建设单位在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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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气处理废水、真空泵废水等高浓度废水混合至污水处理站物化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气浮+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等低浓度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至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4根排气筒,其中新增1根排气筒。

车间六投料粉尘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与分别经管道收集工艺废气、中间罐废气、设备清洗废气和经集气罩收集的硅烷改性聚醚包装废气、桶装物料进料废气一起至“二级低温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车间一产生的工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进料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吸收+二级水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危废库(3#)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现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与经负压管道收集危废库(1#、2#)一起至“一级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现有)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9甲醇、DMF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DMF、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蒸馏釜残、废液、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清洗液、废铅蓄电池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依托现有的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96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

30000t/a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兰花大道西侧10号

江苏中润泽合金有限公司

项目拟分两期项目建设,一期项目年综合利用废催化剂15000吨,建设1条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利用生产线,最终回收形成偏钒酸铵、氧化钼、钨酸钙、硫酸钠产品;二期项目年综合利用废催化剂15000吨,生产线及设备、产品名称与一期一致。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年9月6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4年10月22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4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新闻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4年10月22日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年8月18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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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生产的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艺废水(油水分离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初期雨水),其中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隔油池/调节池+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超滤+RO系统+回用水池)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盱眙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回用水执行《回用水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关标准要求。

2.本项目设置5根排气筒。

一期焙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二级湿法脱硫塔+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烘干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酸碱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通风橱收集的实验室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二期焙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二燃室(SNCR)+余热锅炉+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二级湿法脱硫塔+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DA001、DA005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标准排放限值;HCl、铊及其化合物、CO、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排放限值;其余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浸出渣、滤渣、收尘灰、废布袋、废滤袋、化验室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超滤膜及RO膜、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是废过滤介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脱硫石膏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区域、化验室、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