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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73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8-04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8-04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江苏润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800吨电子树脂关键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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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润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800吨电子树脂关键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润飞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润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800吨电子树脂关键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3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雨、污排口依托现有。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等。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改造后的2#污水处理站物化工段(处理工艺:F/C微电解+电催化氧化)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室废水一起进入2#污水处理站生化工段(处理工艺:UASB反应器+缺氧+好氧+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现有1#污水处理站处理。上述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设置4根排气筒,其中新增3根排气筒。

β-溴苯乙烷生产线产生的溴素高位槽废气、合成废气、脱溶废气、水解废气、溴素储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水洗”装置处理后,与分别经管道收集的合成投料有机废气、精馏不凝气、石油醚中间槽废气、苯乙烯储罐废气,以及经套管收集的S1-1/2/3放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的合成投料粉尘废气、经管道收集的HMBP生产线产生的水蒸馏不凝气一起合并至“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与HMBP生产线分别经管道收集的溶解高位槽投料废气、冷却结晶废气、压滤高位槽投料废气、二氧六环蒸馏不凝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压滤废气、压滤出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的真空干燥投料废气、经套管收集的S2-2放料废气一起合并至“二级水喷淋+树脂吸附/脱附+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HMBP生产线产生的氧化偶联投料废气、中和投料废气、干燥卸料废气、溶解投料废气、包装废气和β-溴苯乙烷生产线产生的精馏投料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HMBP生产线产生的中和高位槽投料废气一起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2#污水处理站废气加盖密闭经管道收集至“除臭塔”装置处理后,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合并至“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气水分离+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中“其他”;甲醇、乙腈、苯乙烯、酚类、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溴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甲醇、苯乙烯、乙腈、酚类、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硫酸、废石油醚、精馏釜残、废盐、蒸馏残渣、废滤布、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废脱附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原料包装桶/袋(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机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纸板桶(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对新增的储罐区、泵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区;改造后2#车间、1#、2#仓库、新危废暂存间、2#初期雨水池、2#污水处理站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315m3事故应急池及100m3应急水囊,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913.23吨、COD≤1.9053吨、SS≤0.926吨、氨氮≤0.0144吨、总氮≤0.0279吨、总磷≤0.0022吨、苯乙烯≤0.0007吨、AOX≤0.0067吨、石油类≤0.007吨、挥发酚≤0.0019吨、铜≤0.00002吨、锌≤0.0002吨、全盐量≤9.3268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3189.24吨、COD≤5.2337吨、SS≤2.1121吨、氨氮≤0.0594吨、总氮≤0.0769吨、总磷≤0.0122吨、甲苯≤0.0055吨、苯乙烯≤0.0007吨、AOX≤0.0184吨、石油类≤0.007吨、挥发酚≤0.0019吨、铜≤0.00002吨、锌≤0.0002吨、全盐量≤15.2668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22吨、氯化氢≤0.0022吨、溴化氢≤0.073吨、硫酸雾≤0.0002吨、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VOCs(包括苯乙烯、甲醇、乙腈、酚类、其他非甲烷总烃)≤1.13吨。(无组织):颗粒物≤0.199吨、溴化氢≤0.027吨、硫酸雾≤0.002吨、氨≤0.002吨、硫化氢≤0.00005吨、VOCs(包括苯乙烯、甲醇、乙腈、其他非甲烷总烃)≤0.5165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22吨、氯化氢≤0.0022吨、溴化氢≤0.073吨、硫酸雾≤0.0002吨、氨≤0.006吨、硫化氢≤0.0002吨、VOCs(包括苯乙烯、酚类、甲醇、乙腈、氯乙酸甲酯、醋酸甲酯、二甲苯、乙醇、氯乙酸乙酯、二氯乙酸乙酯、醋酸乙酯、甲苯、草酸二乙酯、环戊酮、其他非甲烷总烃)≤5.475吨。(无组织):颗粒物≤0.199吨、溴化氢≤0.027吨、硫酸雾≤0.002吨、氨≤0.002吨、硫化氢≤0.00005吨、VOCs(包括苯乙烯、甲醇、乙腈、乙醇、甲苯、二甲苯、氯乙酸甲酯、二氯乙酸甲酯、氯乙酸乙酯、二氯乙酸乙酯、其他非甲烷总烃)≤1.266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2-320852-89-02-714717)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5〕17号)

抄送: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