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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42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2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2 失效日期
名  称 2025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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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2025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6月1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1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3908033;Email:huaiansthjj@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浸胶帘子布清洁生产改建项目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炎黄大道11号

淮安锦纶化纤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约11000万元,拟对现有锦纶6纤维帘子布生产线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及公辅设备(冷冻机、冷却塔、空压机、三效蒸发装置等),新增己内酰胺回收装置MVR,新增年产3万吨帘子布的生产能力。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2年5月27日,建设单位在“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官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后因评审会后项目备案调整,2024年1月17日,建设单位再次在“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官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2年10月25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官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评审会后项目备案调整后,建设单位再次在“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官网”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在项目所在地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5年1月14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聚合、注带切片废气吸收废水、聚合冷凝废水、萃取废水、干燥冷凝废水)产生后经MVR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气喷淋废水、软水制备排水依托现有污水站(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气浮+A/O+沉淀)处理后与冷却冷冻系统排水、经沉淀处理的自发水制备排水达接管标准后接至管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甲醛接管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类及挥发酚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本项目设置12根排气筒,其中新增9根排气筒。

一期车间聚合工段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注带切片工段产生的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8)排放。

一期车间挤压纺丝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6)排放。

一期车间1#牵伸卷绕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2)排放。

一期车间2#牵伸卷绕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3)排放。

一期车间1#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7)排放。

一期车间2#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21)排放。

胶渣干化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0)排放。

2#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11)排放。

危废库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9)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一级碱喷淋+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FQ-26)排放。

一期车间1#挤压纺丝产生的废气(含真空煅烧)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4)排放。

一期车间2#挤压纺丝产生的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FQ-25)排放。

本次改建“以新带老”对现有二期车间废气进行收集处置:二期车间1#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3)排放;二期车间2#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4)排放;二期车间3#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5)排放;二期车间4#牵伸卷绕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静电除油+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由40m高排气筒(FQ-16)排放;二期车间1#挤压纺丝废气(含真空煅烧)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7)排放;二期车间2#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8)排放;二期车间3#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19)排放;二期车间4#挤压纺丝废气经负压再收集至“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FQ-20)排放;二期车间1#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5)排放;二期车间2#调胶、浸胶干燥工段产生的废气与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密闭顶吸罩收集至“两级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FQ-12)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危废仓库贮存、胶渣干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其他工序)、颗粒物、甲醛、酚类、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热风炉天然气低氮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浓度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催化剂、废胶渣、废机油、静电除油器废油和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树脂、废RO膜、废纺丝及残渣、熔融物和废布料等,其中废树脂、废RO膜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纺丝及残渣、熔融物和废布料厂内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熔融车间(储罐区)、危废仓库、2#车间、1#车间、浸胶车间、调胶车间、纺丝车间、胶渣干化区、污水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一期车间、二期车间、污水站、危废仓库为边界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0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