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629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7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7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5000t/a胺催化剂、50000t/a聚醚、2100t/a药用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斯德瑞克化工有限公司5000t/a胺催化剂、50000t/a聚醚、2100t/a药用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2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质检废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及生活污水等;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本次拟扩建项目新建一座设计处理能力100t/d的新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现有项目及本次拟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新污水处理站建成投入使用后,现有污水处理站停用。拟扩建项目高浓度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新建的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微电解+催化氧化+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再与其他中低浓度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和质检废水等)一同送入污水处理站的生化工段(处理工艺: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气浮池处理)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本项目新增5个排气筒,分别是1#、2#、3#、7#、8#排气筒。
聚合车间废气(苯胺类、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等)经管道收集后采用“-5℃冷凝+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除雾器”进行车间预处理;精馏车间废气(苯胺类、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等)经管道收集后采用“-5℃冷凝+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除雾器”进行预处理,聚合车间废气和精馏车间废气通过预处理后合并进入RCO(天然气燃烧)焚烧炉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的15m高排气筒(1#)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新增的15m高排气筒(1#)排放;后处理车间废气(苯胺类、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等)经管道收集后采用“-5℃冷凝+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的15m高排气筒(2#)排放;GMP车间废气(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丙酮和氯化氢等)经管道收集后采用“-5℃冷凝+一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的15m高排气筒(3#)排放;储罐区废气(非甲烷总烃、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和苯胺类等)经顶部管道收集后采用“一级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新增的15m高排气筒(7#)排放;危废库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和非甲烷总烃等)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一级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一根新增的15m高排气筒(8#)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非甲烷总烃、苯胺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中相关标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相关标准;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RCO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SO2、NOx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相关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关标准,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非甲烷总烃、苯胺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中相关标准。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真空泵、离心机、风机等。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依托现有1座100m2一般固废仓库、新建1座130m2危废仓库(现有危废暂存堆场拆除)。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工艺固废(釜残、冷凝废液、过滤残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废机油、废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废液,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反应车间、精馏车间、后处理车间、包装车间、GMP车间、动力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库、水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报送年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6、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新建1座300m3初期雨水池、1座500m3的事故应急池(现有初期雨水池、应急池拆除),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9781.2t,COD≤6.92 t、SS≤3.96t、氨氮≤0.49t、总氮≤0.79t、总磷≤0.05t、盐分≤33.25t、石油类≤0.08t、苯胺类≤0.07t。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498.93t,COD≤8.018t、SS≤4.12t、氨氮≤0.538t、总氮≤1.2121t、总磷≤0.057t、盐分≤33.42t、石油类≤0.08t、苯胺类≤0.07t。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NOx≤0.014t、SO2≤0.008t、颗粒物≤0.004t、氯化氢≤0.052t、氨≤0.07t、硫化氢≤0.002t、VOCS(苯胺类、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其他非甲烷总烃)≤3.1989t。(无组织):氯化氢≤0.01t、氨≤0.035t、硫化氢≤0.001t、VOCS(苯胺类、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其他非甲烷总烃)≤0.983t。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SO2≤12.928t、NOx≤0.014t、颗粒物≤0.004t、氯化氢≤0.412t、氨≤0.07t、硫化氢≤0.002t、VOCS(苯胺类、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其他非甲烷总烃)≤3.3809t。(无组织):氨≤0.035t、硫化氢≤0.001t、氯化氢≤0.142t、VOCS(苯胺类、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其他非甲烷总烃)≤6.483t。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320800-89-01-127351)
抄送:淮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