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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62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5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5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淮安市行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飞灰综合利用年产4.6834万吨防火保温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行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市行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飞灰综合利用年产4.6834万吨防火保温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拟利用高温熔融装置对飞灰进行无害化处理,建成达产后飞灰综合利用规模4.5万吨/年,同时年产4.6834万吨防火保温棉,飞灰全部来源于淮安市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6号)以及技术评估补充意见(春申评估〔2025〕2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厂区设置1个雨水排口。本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定排水、锅炉定排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氯盐水洗废水经“重金属捕集+脱钙+过滤+MVR 蒸发结晶”处理;上述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本项目设置7根排气筒。
飞灰卸料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三个筒仓分别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飞灰配料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2用一备)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压块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熔融炉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金属滤袋除尘+二燃室+SN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三级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集棉摆锤产生的废气经负压过滤室收集过滤后与经封闭车间集气罩负压收集的切割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负压收集至“干式酸雾净化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有组织熔融废气中颗粒物、SO2、NOx、酸性气体(HCl、HF)、CO、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集棉、切割)颗粒物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表1标准限值,(卸料、配料及压块)颗粒物,(实验室)氯化氢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表A.1标准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盐渣、杂泥、炉渣、收集飞灰、污水站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废酸雾吸附剂、废润滑油、沾有危化品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废物,其中收集飞灰送至本项目飞灰熔融炉处理,其他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软/纯水制备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树脂、废RO膜)、一般废包装材料、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泥,其中软/纯水制备系统废物、一般废包装材料委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泥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结晶盐、脱硫石膏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车间一、飞灰筒仓、飞灰配料仓、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车间二配料区、污水管道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45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714吨、二氧化硫≤7.068吨、氮氧化物≤12.78吨、一氧化碳≤5.45吨、氯化氢≤2.476吨、氟化氢≤0.124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68吨、铊及其化合物≤0.00007吨、镉及其化合物≤0.0079吨、铅及其化合物≤0.0431吨、砷及其化合物≤0.002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97吨、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0.00261吨、二噁英≤0.0000000107t TEQ/a、油烟≤0.003吨、非甲烷总烃≤0.00011吨。(无组织):颗粒物≤3.31吨、氯化氢≤0.00041吨、非甲烷总烃0.00004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按照《报告书》附件中的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按期实施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安置工作,环境敏感目标全部完成搬迁前不得进行生产调试。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居住用地应与工业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附件中承诺函的要求执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出合格的防火保温棉产品前,厂区内飞灰最大储量不超过2400吨,调试用量不超过6400吨。
六、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七、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320804-07-02-548591)
(备案证号:淮阴区工信备〔2024〕18号)
抄送:淮阴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