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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27 发布机构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4-16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4-16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江苏朗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分子片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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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朗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分子片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朗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朗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分子片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春申评估〔2025〕2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一并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限值;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拆包投料、称重投料、混炼、开炼。1#生产线称重投料废气、混炼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与经密闭间收集的1#生产线开炼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一并采用“袋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生产线称重投料废气、混炼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与经密闭间收集的2#生产线开炼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一并采用“袋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拆包投料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设备收集采用“滤芯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配料、混炼、开炼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甲醛、酚类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限值,甲醛、酚类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本项目选用基础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10m2危废仓库和一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区。本项目危险废物为废隔离剂桶、废油桶、隔离池沉渣、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劳保手套,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为废包装、废滤芯、废布袋、除尘灰,其中废包装、废滤芯、废布袋统一收集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生产;化粪池污泥与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贮存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设计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等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本项目应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考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卫生防护距离从严设为100m,故建设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9234吨、COD≤0.4083吨,SS≤0.2138吨、氨氮≤0.0049吨、总氮≤0.0065吨、总磷≤0.0006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72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038吨(其中,甲醛≤0.0002吨、酚类≤0.0056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105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0308吨(其中,甲醛≤0.0001吨、酚类≤0.0046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4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9-320871-89-01-718000)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394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