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5-04626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18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18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2025年4月18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敏兴汽车,报告表)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89220156;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江苏敏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件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18号16幢 | 江苏敏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租赁厂房面积33651.04平方米,项目主要设备有挤压线、清洗线、弯曲机、CNC、时效炉、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激光打码机、组立专机、模具处理线等。 | 江苏方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1、本项目设置1个雨水排口、依托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现有2个污水排口。本项目水洗废水、煲模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碱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化学沉淀+混凝沉淀,设计能力:5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的废水与纯水制备废水合并接管(DW001)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DW006)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时效炉(2台)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经管道收集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酸性废气(硫酸雾、磷酸雾)经“半密闭间+侧吸”收集至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煲模废气(碱雾)经集气罩收集,氮化废气(氨)经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磷酸雾、碱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硫酸雾、磷酸雾、碱雾)、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的激光焊接、切割废气(颗粒物)及CNC铣削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表3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东侧、南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新建1座50m2危废暂存库、1座50m2的一般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HW09)、废液压油(HW08)、废抹布(HW49)、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废包装桶(HW49)、酸洗废液(HW34)、废槽液(HW17)、含油金属屑(HW0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滤芯、废石英砂、废RO膜、废纸箱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水处理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6#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