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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176/2025-04618 发布机构 市直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4-11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4-11 失效日期
名  称 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500万台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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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500万台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5〕 15 号

 

关于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500万台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500万台高效节能电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5〕16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改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污水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废水主要为BB盖清洗废水。BB盖清洗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1(设计能力:3m3/h,处理工艺:隔油预处理+混凝沉淀+气浮+砂滤+碳滤+二沉池处理)处理达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LA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本项目定子注塑、转子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点胶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处理,修切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经收集处理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7)排放。

苯乙烯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臭气浓度”标准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颗粒物)、激光焊接废气(锡及其化合物)及涂胶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执行表3标准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东侧、西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1座400m2危废暂存库,项目依托现有1座800m2的一般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HW49 )、气浮池浮渣(HW17)、废包装桶(HW49 )、废油桶(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钢、废塑料、废漆包线、废电源线头、修切边角料、集尘灰、废布袋、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以生产区 1#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 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总量≤81849吨,COD≤21.6258吨、SS≤9.5052吨、氨氮≤2.3857吨、总磷≤0.3827吨、总氮≤3.2187吨、LAS≤0.0133吨、石油类≤0.3914吨、动植物油≤0.4992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4.630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4.8804吨(其中苯乙烯≤0.456吨)、锡及其化合物≤0.0083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3917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5.1921吨(其中苯乙烯≤0.0845吨)、锡及其化合物≤0.0206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5 年 4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0871-89-02-564829)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5〕10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