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4-0003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93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14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93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14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提出的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公示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24〕231号)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沿用一期工程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为新建河北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9′19″、北纬33°0′1″,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扩建,分类为混合(其中工业废水占比约70%),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尾水经人工湿地排入新建河,汇入利农河金湖农业用水区。
二、该项目服务范围为金湖经济开发区与戴楼工业园区,同时接纳金湖县电子产业园非重金属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现状接管涉及重金属企业中,江苏精事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尚孚电子有限公司等3个不涉及五种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企业废水仍接入第二污水处理厂,其他涉及重金属企业以及后续进驻企业含重金属废水均接入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污水处理厂扩建处理能力为1万t/d,再生水回用率不少于30%,尾水排放量不超过0.7万t/d,本项目完工后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为2万t/d,中水回用不少于0.6万t/d,入河排污口总排放量不超过1.4万t/d。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其中,COD30mg/L,氨氮1.5(3)mg/L,总磷0.3mg/L;特征污染物石油类1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本扩建工程污染物年排放限值为:COD76.65t/a、氨氮3.833t/a、TP0.767t/a、石油类2.555t/a、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278t/a。入河排污口总污染物年排放限值为:COD153.3t/a、氨氮7.665t/a、TP1.533t/a、石油类5.11t/a、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555t/a。
三、你单位应同步建设人工湿地和再生水回用设施,与污水处理厂同步投入运行。
四、你单位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严控接管和尾水排放水质标准,做到排放尾水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达标。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公开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接管污水、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河道入河污染物总量超过其限制排污总量时,应服从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排污等要求。
五、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表。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如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入河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较本批复增多的,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