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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4-0002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5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0 | ||
文 号 | 淮环发〔2024〕5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淮安市清泉水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洪港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万吨污水处理项目)一阶段日处理2万吨污水处理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清泉水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淮安市清泉水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洪港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万吨污水处理项目)一阶段日处理2万吨污水处理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公示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28号)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洪泽清盈湿地浔北干渠以北1#生态塘处,地理坐标为118°55'11″E,33°19'8.5″N,排污口类型为新建,分类为工业,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专用管道排放。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洪泽清盈湿地,经湿地进一步处理后排入淮河入海水道清江浦农业用水区。
二、本项目收集处理高良涧工业集中区产生的废水,以及洪泽经济开发区内含印染工段企业废水和部分造纸企业废水。污水处理规模为2万t/d,其中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50%,实际排放量不超过1万t/d。污水处理厂出水NH3-N、BOD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总镍、硫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标准,其他常规污染物指标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COD30mg/L、NH3-N1.5mg/L、TP0.3mg/L、TN10(12)mg/L、石油类1mg/L、硫化物0.2mg/L、总镍0.05mg/L、总锑0.1mg/L;年排放限值COD109.5t/a、NH3-N5.475t/a、TP1.095t/a、TN36.5t/a、石油类3.65t/a、硫化物0.73t/a、总镍0.003t/a、总锑0.067t/a。
三、你公司应加快推进洪泽清盈尾水湿地提标改造,与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同步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严控接管和尾水排放水质标准,做到排放尾水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均达标。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标识牌,标明水污染物限值排放量、浓度、责任主体等内容。加强接管污水、排放尾水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杜绝事故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河道入河污染物总量超过其限制排污总量时,应服从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排污等要求。
五、入河排污口建成后应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表。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如项目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入河废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较本批复增多的,或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