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4-0001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3-28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3-28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关于印发2024年二季度淮安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0月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本级生态环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清单。
三、主要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为非现场监管对象:
(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已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四)纳入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系统监管的涉废企业;
(五)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永久性关闭或因实施转产、生产工艺改造、污染治理工艺改造等原因不再满足筛选条件的监管对象,应及时移出名录。
四、解决问题
保障群众相关工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