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76/2023-00007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发〔2023〕11号 | 公开日期 | 2023-02-09 | ||
文 号 | 淮环发〔2023〕11号 | 公开日期 | 2023-02-09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开展全市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关联解读 : 《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市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总结2022年度全市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整治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升今年汛期国省考断面水质管控水平,持续深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整改,决定提前启动2023年度全市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整治工作,努力实现拦蓄污水整治由“重点时段向全年覆盖、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两个转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近年汛期水质下滑严重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国省考断面和部分出境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断面(附件1)上游开展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的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管理,确保今年汛期管控水平持续提升,断面水质不出现大的波动,年度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
在2022年排查出的重点排涝泵站和涵闸清单(附件2)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相关断面上游10公里内的所有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污水蓄积情况,必要时要延伸排查范围,找准影响汛期水质的关键泵站和涵闸。如排查范围涉及行政边界,请与相关地区联合开展排查。(市局水处牵头,各县区局具体组织落实)
1.排查泵站和涵闸上游河道是否存在因2022年度天气干旱原因导致长期高浓度废水蓄积问题。
2.排查泵站和涵闸及河道两侧是否存在非法排污口,尤其是水产、畜禽养殖废水直排口。
3.排查泵站和涵闸上游河道两侧三公里范围内是否存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田退水等直排口,沿线排污企业是否存在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等问题。
4.排查泵站和涵闸上游河道水面是否存在水草、秸秆、垃圾等漂浮物,岸堤是否存在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堆弃问题。
5.排查泵站和涵闸上游河道是否存在久未清淤,淤塞严重的问题。
(二)全面监测
各地要对所排查出的排涝泵站和涵闸开展全覆盖监测,在汛前(2-4月)每月监测一次,汛中(5-9月)每周监测一次,汛后(10-12月、2024年1月)每月监测一次。如出现Ⅴ类和劣Ⅴ类水质,需开展加密监测,监测数据于每月25日前或每周五前报市局。(市局监测处牵头,各县区局具体组织落实)
1.监测指标:必测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可选测其他指标,如挥发酚、氟化物、汞、溶解氧等。
2.监测点位:在排涝泵站或涵闸内设置1个监测点位。
3.各县区要根据超标因子情况开展必要的溯源监测。
(三)全面汇总
各地要将排查和监测情况汇总,填报《断面上游10公里(或以上)排涝泵站和涵闸问题清单表》,同时动态更新洪金、唐曹、袁闸、沈三圩四个国考断面溯源整治工作方案。市局将采取适当形式将有关问题线索交办至县区人民政府。(市局水处、监测处分别牵头,各县区局具体组织落实)
(四)全面整治
各地要对排查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排涝泵站和涵闸开展深入溯源,联合属地镇街、农业农村、水利、住建、交通等单位立即开展整治,确保5月底前全部消除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并实行动态清零、长效管理。(各县区局具体组织落实)
1.对拦蓄污水或长期累积的高浓度污水要因地制宜开展针对性处置,可通过建设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态活水、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措施或开展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对拦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
2.对水产、畜禽养殖非法直排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生活污水直排口,要分类分情况处置,确保达标排放;对工业企业偷排直排、超标排放问题,要严查重处、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3.对水面上存在的水草、秸秆、垃圾等漂浮物,以及两侧岸堤存在的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各地要立即组织打涝清理,及时处置。
4.对久未清淤,淤塞严重的河道,要结合生态河道改造,综合采取截污控源、生态恢复、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等措施,贯通“小水系”,让水体“活”起来。
三、进度安排
(一)2月底前,各地完成排查和第一轮监测工作,形成排涝泵站和涵闸问题清单和整治方案上报市局。
(二)3月15日前,市局对全市问题进行汇总并将问题线索交办至相关县区政府,3月25日前,各地完成第二轮监测并完善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
(三)4月25日前,各地完成第三轮监测工作并继续开展整治。
(四)5月底前,各地完成整治,Ⅴ类和劣Ⅴ类的泵站涵闸水质全部提升至Ⅳ类或以上,市局开展现场督查指导。
(五)6-9月各地开展加密监测,加大巡查力度,着重关注雨后、采样期等重点时段,及时整治处置问题水体。
(六)10-12月和2024年1月,每月25日前各地完成当月监测工作,发现问题水体及时开展整治。
四、其他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健全完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系统内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各地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明确联络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请于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表(附件3)报送至市局。邮箱:ha83654905@163.com。
附件:1.全市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污水整治断面清单表.xlsx
2.断面上游10公里(或以上)排涝泵站和涵闸问题清单表.xlsx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