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工分表复〔2024〕12号
联磷磷品(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联磷磷品(江苏)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农药制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101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增加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去离子水制备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车间一粉尘废气采用投料箱(设备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密闭管道收集,有机废气采用局部密闭+顶部管道收集,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二粉尘废气采用投料箱(设备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密闭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车间三粉尘废气采用投料箱(设备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密闭管道收集,有机废气采用局部密闭+顶部管道收集,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车间四粉尘废气采用投料箱(设备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密闭管道收集,有机废气采用局部密闭+顶部管道收集,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车间五粉尘废气采用投料箱(设备配套脉冲除尘器处理)+密闭管道收集,有机废气采用局部密闭+顶部管道收集,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采用“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污水处理站物化池废气经加盖密闭+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气一并通过“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中“发酵尾气及其它农药制造工艺废气”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中“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附录C中NMHC的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沾染毒性的废包装材料、废包装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过滤杂质、过期农药、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去离子水制备设施废物(废砂罐、废碳罐、废反渗透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委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建设285m³事故应急池。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和其他措施要求。
7、项目建成后,全厂以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化验楼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污水处理站及危废仓库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1186吨,COD≤3.515吨、SS≤3.161吨、氨氮≤0.273吨、总氮≤0.3494吨、总磷≤0.0324吨、LAS≤0.091吨、石油类≤0.147吨、盐分≤29.72吨。
2、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1.5195吨,颗粒物≤1.8666吨,氨≤0.1191吨,硫化氢≤0.0097吨;
废气(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1339吨,颗粒物≤0.2676吨,氨≤0.0331吨,硫化氢≤0.0027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7-320852-89-02-186996)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64号)
抄送: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