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0吨/年肟系列高端精细化工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线不产生工艺废水;本项目不增加员工、建筑、储罐及主要生产设备、污染区,因此不新增生活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储罐喷淋废水及循环冷却装置排水、化验废水、初期雨水量等;107车间废气处理废水回用于乙醛肟生产、不外排。102车间喷淋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集水池+PH调节池+反硝化+载体流化床+ASR复合膜泥池+反硝化+载体流化床+混凝反应池+二沉池+氧化脱氮)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1#、4#两根排气筒。
107车间乙醛肟生产线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本次技改增加了一级水吸收)处理,102车间改性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生产线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罐区二呼吸废气一起混合至现有“二级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托四期已批在建)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本项目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乙醛、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限值;颗粒物、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其他有组织特征污染物(丁酮肟、丙酮肟、叔丁醇、丁酮、正己烷、甲基三氯硅烷)推算值大于《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限值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限值,四氯化硅满足计算结果要求。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乙醛、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限值;无组织颗粒物、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其他无组织特征污染物(丁酮肟、丙酮肟、叔丁醇、丁酮、正己烷、甲基三氯硅烷)推算值大于《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限值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限值,四氯化硅满足计算结果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要求。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包装袋/桶、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活性炭脱附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为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制氮装置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四期建成后全厂事故应急池1800m3),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0吨,COD≤0.41吨、SS≤0.098吨、氨氮≤0.028吨、总氮≤0.043吨、盐分≤3.034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46368.398吨,COD≤164.158吨、SS≤37.496吨、氨氮≤12.926吨、总磷≤1.205吨、总氮≤17.344吨、盐分≤1344.389吨、动植物油≤0.024吨、乙醛≤0.032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45吨、氯化氢≤0.067吨、氨≤0.246吨、四氯化硅≤0.024吨、VOCS(包括2-硝基丁烷、正己烷、丁酮肟、丁酮、甲基三氯硅烷、乙醛、乙醛肟、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等)≤2.1604吨。(无组织):VOCS(包括乙醛肟、丁酮肟等)≤0.00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6.934吨、硫酸雾≤1.107吨、氯化氢≤1.489吨、氨≤6.397吨、硫化氢≤0.07吨、氮氧化物≤25.46吨、二氧化硫≤1.077吨、四氯化硅≤0.044吨、VOCS(包括2-硝基丁烷、正己烷、丁酮肟、叔丁醇、2-戊酮、2-戊酮肟、丙酮、丙酮肟、甲醇、丁酮、甲基三氯硅烷、乙烯基三氯硅烷、苯基三氯硅烷、乙醛、乙醛肟、哌啶、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等)≤36.7813吨。(无组织):颗粒物≤0.6346吨、硫酸雾≤0.2014吨、氯化氢≤0.0791吨、氨≤0.9011吨、硫化氢≤0.012吨、VOCS(包括丙酮肟、叔丁醇、乙醛肟、乙醛、丁酮肟、2-戊酮、2-戊酮肟、丙酮、正己烷、丁酮、甲醇、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等)≤2.89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320800-07-02-251499)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4〕12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