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4〕54 号
关于新概念(江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30吨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概念(江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新概念(江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30吨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包括洗瓶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拖地废水、冷却塔排水、检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及生活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道路清扫水质标准后,用于地面清洁,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送入厂内设置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水解+A/O+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一并接管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擦拭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糖果干燥过程产生的异味(臭气浓度)、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浓度,投料过程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擦拭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糖果干燥过程产生的异味(臭气浓度)经洁净车间废气多级过滤后排空;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强绿化和加盖后无组织排放。
建设项目投料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座1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瓶、废抹布、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及滤芯、废RO膜、废空调滤网、检验室废物、废无汞灯管、废布袋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灰,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建设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保护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1759吨,其中COD≤0.5549吨、BOD5≤0.0759吨、SS≤0.1564吨、TN≤0.0525吨、NH3-N≤0.0430吨、TP≤0.0047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041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0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3-320871-89-05-252784)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70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