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2024〕16号
关于江苏淮阴华新纸品有限公司年产10700吨纸制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淮阴华新纸品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淮阴华新纸品有限公司年产10700吨纸制包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9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改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明管化。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在现有项目中调配,也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并接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
2、调配、印刷、背涂、复合、上光、烘干、清洗、危险废物贮存废气采用密闭间微负压收集后一同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RCO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印刷工序(调墨、调胶、印刷、背涂、上光、复合、烘干、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相关限值;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与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从严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相关限值;
本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中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中相关限值。
3、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营运期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印刷机、复合机、分切机、废气治理风机、空压机等,项目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隔声罩、减振等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文)的通知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场所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要求建设。
5、改扩建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结合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最终全厂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5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此范围内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本项目拟设置400m3应急事故池,雨水排口拟设置阀门,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排入水体。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做好分区防渗措施,企业生产装置区、仓储及辅助设施等处需按要求进行防渗防漏设计,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拟建项目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生活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663.2吨、COD≤0.4574吨,SS≤0.2412吨、氨氮≤0.0383吨、总氮≤0.0665吨、总磷≤0.0058吨、动植物油≤0.016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15.3471吨(包括特征因子TVOC≤14.71吨,TVOC包括乙醇≤13.3172吨、乙酸乙酯≤1.392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8.573吨(包括特征因子TVOC≤8.1596吨,TVOC包括乙醇≤7.3871吨、乙酸乙酯≤0.7725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7-320871-89-01-744707)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302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