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品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台电动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10-0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淮环开分表复〔2024〕53号

 

关于淮安品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台电动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品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品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台电动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8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水洗废水、皮膜废水、预脱脂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收集+调节+絮凝+沉淀+清水+过滤)处理达标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中COD、SS、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无接管标准的石油类、LA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废水经淮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下料、抛丸、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烘干、电泳、塑粉烘干、电泳烘干、危废库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干式过滤棉+水喷淋+气雾分离+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3#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4#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喷漆、喷塑、喷漆烘干、电泳、塑粉烘干、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下料、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限值要求;

下料、打磨、抛丸、焊接、喷漆、喷塑、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3、本项目采用隔声、减振、优化平面布置、设置绿化带、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5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5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漆渣、废漆桶、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过滤棉、废喷枪枪头、清洗废液、前处理废包装物、前处理残渣、污水站污泥、废切削液、废塑粉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废焊渣、废气处置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标签及包装,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企业以2#厂房、3#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595吨、COD≤2.19吨、SS≤1.38吨、氨氮≤0.0122吨、总磷≤0.0016吨、总氮≤0.0162吨,石油类≤0.10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42吨;

2、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8241吨、颗粒物≤0.278吨、二氧化硫≤0.048吨、氮氧化物≤0.36吨;

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44吨、颗粒物≤1.10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10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320871-89-05-498682)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200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