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碳酸甘露醇硫酸酯、10400吨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年产2000吨硫酸乙烯酯技改项目 溶液、年产2000吨硫酸乙烯酯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10-0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碳酸甘露醇硫酸酯、10400吨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年产2000吨硫酸乙烯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4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省化治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和淮安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4〕1号)的要求,同意江苏瀚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碳酸甘露醇硫酸酯、10400吨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年产2000吨硫酸乙烯酯技改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污水排口。废气处理系统排水依托现有除氟预处理装置(处理工艺:除氟+絮凝沉淀)处理,高盐废水经新建高盐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工艺:pH调节+蒸发析盐)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水与高浓度有机废水混合至现有高浓度有机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工艺: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芬顿沉淀)处理后再与低浓度废水混合至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综合调节+水解酸化+配水池+PEIC厌氧+两级A/O+二次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4根排气筒。

本项目硫酸乙烯酯生产线产生的含二氯甲烷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碱洗塔”装置处理后,与二氯甲烷储罐呼吸废气合并至“两级树脂吸附-脱附塔”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与分别经管道收集的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碳酸甘露醇硫酸酯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水站废气、污泥压滤废气及经密闭收集的危废库废气合并至现有RTO焚烧系统(预处理“干式过滤+碱洗+水洗+除雾”装置+RTO)处理后,焚烧尾气再经“急冷+二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九车间盐酸精制酸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两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树脂脱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硫酸乙烯酯、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生产线投料废气、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处理,碳酸甘露醇硫酸酯生产线投料废气、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回转窑焚烧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SNCR脱硝+余热回收+急冷+(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一级石墨+一级水吸收塔+两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研发楼实验、研发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现有“一级碱洗+一级气液分离+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工艺废气氯化氢、氯气、颗粒物、RTO焚烧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二氯甲烷、臭气浓度等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回转窑焚烧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氯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甲醇、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催化剂、精馏釜残、废分子筛、前馏分、废渣、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树脂脱附液、废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滤芯、废布袋、焚烧残渣、飞灰、废酸、废粉尘,其中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水处理污泥、废润滑油、废抹布、手套、废滤芯、废布袋以及硫酸乙烯酯碳酸酯溶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分子筛、硫酸甘露醇硫酸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前馏分、精馏釜残、废分子筛送至厂区回转窑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八车间-1、八车间-2、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回转窑焚烧炉、RTO焚烧炉、罐区、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在建的21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8337.4吨,COD≤5.345吨、SS≤0.798吨、氨氮≤0.366吨、总氮≤0.701吨、总磷≤0.003吨、全盐量≤84.954吨、硫化物≤0.03吨、二氯甲烷≤0.051吨、AOX≤0.089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72540.07吨,COD≤54.854吨、SS≤7.111吨、氨氮≤2.972吨、总氮≤4.404吨、总磷≤0.109吨、全盐量≤307.067吨、石油类≤0.605吨、甲苯≤0.054吨、AOX≤0.94吨、氟化物≤0.45吨、丙烯腈≤0.097吨、硫化物≤0.1吨、二氯甲烷≤0.051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285吨、二氧化硫≤1.052吨、氮氧化物≤2.898吨、氯气≤0.001吨、氯化氢≤0.389吨、氨≤2.528吨、硫化氢≤0.078吨、二噁英≤0.018TEQmg/a、CO≤1.021吨、氯化亚砜≤0.012吨、VOCS(包括二氯甲烷、甲醇、非甲烷总烃等)≤3.517吨。(无组织):颗粒物≤0.113吨、氯化氢≤0.044吨、氯化亚砜≤0.001吨、二氧化硫≤0.106吨、氨≤0.057吨、硫化氢≤0.007吨、VOCS(包括苯二氯甲烷、甲醇、非甲烷总烃等)≤0.58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914吨、二氧化硫≤10.593吨、氮氧化物≤38.224吨、CO≤7.959吨、氯化氢≤2.523吨、HF≤0.179吨、氯气≤0.268吨、氨≤3.428吨、硫酸雾≤0.397吨、氯化亚砜≤0.108吨、硫化氢≤0.505吨、二噁英≤0.057TEQmg/a、VOCS(包括DMF、丙烯腈、甲苯、甲醇、三乙胺、乙腈、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等)≤33.552吨。(无组织):颗粒物≤0.262吨、氯化氢≤0.142吨、氨≤0.096吨、硫化氢≤0.018吨、二氧化硫≤0.106吨、硫酸雾≤0.002吨、氯化亚砜≤0.011吨、氯气≤0.0093吨、VOCS(包括DMF、丙烯腈、甲苯、甲醇、三乙胺、乙腈、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等)≤7.9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执行。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3-320800-07-02-919678)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4〕6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