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佰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淮环开分表复〔2024〕45号

 

关于江苏佰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佰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佰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72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酸碱中和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药品配置、样品萃取、消解等试验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机废气(主要为酸碱废气)、有机废气等实验废气,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无机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建设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四氯乙烯、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的排放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四氯乙烯、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

3、本项目选用隔声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5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含重金属废液、废药品及试剂、实验仪器和器皿的前2次洗涤水以及含重金属离子的洗涤水、废包装瓶、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滤芯、反渗透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实验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建设项目以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接管量):废水量为1272吨,其中COD:0.3072吨、SS:0.2172吨、氨氮:0.0344吨、总磷:0.0038吨、总氮:0.0434吨;

2、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0116吨(其中包括四氯乙烯≤0.00095吨),氯化氢≤0.00623t吨,硫酸雾≤0.00274吨,氮氧化物≤0.01079吨;

废气(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003吨(其中包括四氯乙烯≤0.00025吨),氯化氢≤0.00033吨,硫酸雾≤0.00014吨,氮氧化物≤0.00057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7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320871-89-01-668279)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164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