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淮安市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运动场地用塑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7-1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淮环开分表复〔2024〕44号

 

关于淮安市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运动场地用塑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市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淮安市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运动场地用塑胶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7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喷淋废水,喷淋废水经超滤过滤器过滤后,回用到水喷淋装置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盐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为投料废气、料仓废气、混料废气、压片废气、熟化废气、破碎筛分废气。

投料废气、破碎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片废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混料废气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预处理,熟化废气密闭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湿预处理,经收集处理的压片废气、混料废气、熟化废气一起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料仓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投料、混料、压片、熟化、破碎筛分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相应标准,有组织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相应标准,无组织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应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东侧、西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4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和一座2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棉、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滤膜、滤渣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废布袋、集尘灰,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

5、企业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180吨, COD≤0.0504吨、SS≤0.0360吨、氨氮≤0.0054吨、总磷≤0.0007吨、总氮≤0.006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27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9吨,硫化氢≤0.000028吨,二硫化碳≤0.000448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293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48吨,硫化氢≤0.000005吨,二硫化碳≤0.000059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320871-89-05-918667)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168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