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4-1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2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省化治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和淮安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二批10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3号)的要求,同意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聚醚胺(4.2万吨聚醚)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工艺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和检验废水混合至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水解酸化+UASB+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3根排气筒,依托现有4根排气筒。

聚醚生产过程中的投料废气及过滤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工艺废气、丙类罐区储罐(除聚醚胺、氨水储罐)的呼吸废气混合至新增“二级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

聚醚胺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及聚醚胺、氨水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成品灌装废气混合至新增“水吸收+酸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导热油炉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臭池体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双氧水吸收+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研发中心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收集至“二级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环氧乙烷和液氨储罐的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甲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磷酸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磷酸雾、甲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甲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沾染有毒有害废包装物、废镍催化剂、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水处理污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普通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聚醚PPG-230废渣、聚醚M-102废渣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对聚醚胺三车间、灌装车间、罐区、丙类仓库、化学品库、初期雨水池、循环水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2919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534.863吨,COD≤2.47吨、SS≤1.24吨、氨氮≤0.181吨、总氮≤0.248吨、总磷≤0.02吨、全盐量≤2.098吨、丙二醇≤0.172吨、环氧乙烷≤0.162吨、乙二醇甲醚≤0.191吨、甲醇≤0.057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45646.113吨,COD≤14.144吨、SS≤4.725吨、氨氮≤0.435吨、总氮≤1.84吨、总磷≤0.108吨、全盐量≤10.872吨、丙二醇≤2.534吨、环氧乙烷≤0.549吨、乙二醇甲醚≤0.191吨、甲醇≤0.057吨、环氧丙烷≤1.741吨、环氧氯丙烷≤0.006吨、对甲苯磺酸≤0.055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吨、磷酸雾≤0.002吨、氨≤0.6985吨、氮氧化物≤6.88吨、二氧化硫≤1.47吨、硫化氢≤0.0011吨、VOCS(包括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甲醇、非甲烷总烃等)≤2.8693吨。(无组织):磷酸雾≤0.0004吨、氨≤0.7102吨、硫化氢≤0.0006吨、VOCS(包括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甲醇、非甲烷总烃等)≤1.4068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155吨、磷酸雾≤0.00248吨、氨≤1.5815吨、氮氧化物≤9.653吨、二氧化硫≤1.91吨、硫化氢≤0.0011吨、氯化氢≤0.546吨、VOCS(包括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甲醇、环氧氯丙烷、丙二胺、非甲烷总烃等)≤10.6213吨。(无组织):磷酸雾≤0.0004吨、氨≤1.0102吨、硫化氢≤0.0006吨、氯化氢≤0.06吨、VOCS(包括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甲醇、环氧氯丙烷、丙二胺、非甲烷总烃等)≤2.36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根据江苏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以及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结果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7-320800-89-01-206539)

(备案证号:淮审批投资备〔2022〕33号)

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