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STP树脂、20000吨环氧树脂乳液扩产项目,10000吨特种涂料、5000吨纺织助剂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3-06-08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STP树脂、20000吨环氧树脂乳液扩产项目,10000吨特种涂料、5000吨纺织助剂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2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省化治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苏化治〔2021〕6号)和淮安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关于同意第四批3个“一事一议”化工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的通知》(淮化治〔2022〕5号)的要求,同意江苏瑞洋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STP树脂、20000吨环氧树脂乳液扩产项目,10000吨特种涂料、5000吨纺织助剂自动化改造技改项目落户淮安工业园区,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正式受理前已经按照规定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雨、污水排口依托现有。设备清洗废水、包装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一体化气浮池+芬顿氧化+混凝沉淀”物化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一同接入“水解酸化+缺氧池+接触氧化+沉淀”进行生化处理,经生化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依托现有1#、7#排气筒,新增8#排气筒。

罐区废气依托现有“二级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15m高排气筒排放。

车间五、车间七工艺废气分别经新建的“二级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至新建的8#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站、危废暂存库1废气依托现有“生物滴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7#15m高排气筒排放。

车间未被有效收集废气、化验室废气、污水站及危废暂存库未完全捕集废气和罐区未完全捕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设备检修维护,及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优化进出料方式,尽量确保生产过程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避免敞开操作,控制无组织挥发量。

项目工艺废气中甲醇、罐区废气甲醛、污水站废气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TDI、MDI、IP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站废气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甲醇、甲醛、丙酮(仅化验室涉及,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检测废液、废矿物油、废弃危险化学品、清洁废物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废活性炭等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应对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加强管理,对存在防渗层破裂的及时补救、更换。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行业》(HJ 853-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356.15吨,COD≤1.4232吨、SS≤2.1362吨、氨氮≤0.0858吨、总磷≤0.0070吨、总氮≤0.1344吨、盐分≤3.3975吨、LAS≤0.0256吨、苯胺类≤0.007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0208吨、硫酸雾≤0.0069吨、氨≤0.0610吨、硫化氢≤0.0370吨、VOCS(包括三乙胺、异丙醇、乙醇、TDI、MDI、IPDI、甲醇等)≤1.5703吨。

(无组织):粉尘≤0.0425吨、硫酸雾≤0.0002吨、氨≤0.0136吨、硫化氢≤0.0102吨、VOCS(包括三乙胺、异丙醇、HDI、乙醇、TDI、MDI、IPDI、甲醇、丙酮等)≤0.118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6761.15吨,COD≤7.0891吨、SS≤4.577吨、氨氮≤0.2487吨、总磷≤0.0600吨、总氮≤0.3332吨、甲醛≤0.0500吨、甲苯≤0.0030吨、盐分≤5.3095吨、LAS≤0.0256吨、苯胺类≤0.007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粉尘≤0.0408吨、硫酸雾≤0.0069吨、氨≤0.3050吨、硫化氢≤0.0590吨、VOCS(包括乙二醛、一乙醇胺、三乙胺、乙醇、异丙醇、TDI、MDI、IPDI、甲醇、甲醛、苯乙烯、乙酸、碳酸二甲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丙烯酯、甲苯、丙酮等)≤6.0773吨。

(无组织):粉尘≤0.4385吨、硫酸雾≤0.0002吨、氨≤0.0596吨、硫化氢≤0.0192吨、VOCS(包括乙二醛、异丙醇、三乙胺、乙醇、HDI、甲醇、丙酮、甲醛、乙酸、碳酸二甲酯、碳酸二乙酯、碳酸丙烯酯、TDI、MDI、IPDI等)≤1.633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10-320800-07-02-969538)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2〕20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