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0月2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3908033;Email:huaiansthjj@163.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00吨/年肟系列高端精细化工产品技改项目 |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化工片区孔莲路1号 | 江苏艾科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行业类别: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6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项目投资:总投资2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0万元,占总投资的2.5% 占地面积:本次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征用地,现有已批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23098m2。 职工人数:本次项目不新增员工,现有员工进行调剂满足厂区运行需要。 工作制度:采用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全年生产日为333天,年工作时数8000小时。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年8月2日,建设单位在企业自身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4年8月28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自身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10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3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在项目所在地项目及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0月9日,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线不产生工艺废水;本项目不增加员工、建筑、储罐及主要生产设备、污染区,因此不新增生活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储罐喷淋废水及循环冷却装置排水、化验废水、初期雨水量等;107车间废气处理废水回用于乙醛肟生产、不外排。102车间喷淋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集水池+PH调节池+反硝化+载体流化床+ASR复合膜泥池+反硝化+载体流化床+混凝反应池+二沉池+氧化脱氮)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排气筒,依托现有1#、4#两根排气筒。 107车间乙醛肟生产线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三级水吸收”装置(本次技改增加了一级水吸收)处理,102车间改性甲基三丁酮肟基硅烷生产线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与经管道收集的罐区二呼吸废气一起混合至现有“二级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托四期已批在建)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4#)排放。 本项目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乙醛、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限值;颗粒物、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其他有组织特征污染物(丁酮肟、丙酮肟、叔丁醇、丁酮、正己烷、甲基三氯硅烷)推算值大于《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限值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非甲烷总烃限值,四氯化硅满足计算结果要求。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醇、丙酮、乙醛、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限值;无组织颗粒物、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厂界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其他无组织特征污染物(丁酮肟、丙酮肟、叔丁醇、丁酮、正己烷、甲基三氯硅烷)推算值大于《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限值时,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非甲烷总烃限值,四氯化硅满足计算结果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要求。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釜残、废包装袋/桶、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活性炭脱附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为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制氮装置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400m3事故应急池(四期建成后全厂事故应急池1800m3),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