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善达新材料,报告表)
时间:2024-07-24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89220156;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年产60万平方米高分子耐切割垫料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80号

善达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厂房面积16570平方米,建设高分子耐切割垫料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纤维复合机、分散机、成型机、找平机、压合机、裁切机、打孔机、接头机等,建成后达到年产60万平方米高分子耐切割垫料生产规模。

江苏方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废水,项目纯水制备废水用于出租方厂区绿化;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包括天然气燃烧废气、分散废气、浸润废气、成型废气、冷却废气。天然气燃烧机使用低氮燃烧法,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一个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分散废气、浸润废气、成型废气及冷却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由一个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要求(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15m,未能高出周边200米内最高建筑物3米,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基准含氧量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5要求。项目分散、浸润、成型及冷却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TDI、IPDI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为未被收集的分散废气、浸润废气、成型废气及冷却废气。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本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西侧、北侧、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一座2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2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抹布、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RO膜、废包装袋、纤维辊,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

5、本项目以1号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调查,此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