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经开区分局拟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环洋科技,报告表)
时间:2024-03-13   来源: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89220156;  Email:2595805860@qq.com

通讯地址:淮安市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环洋科技年产10000吨光伏半导体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福路53号

江苏环洋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厂房,主要使用高纯石英材料生产线等设备,建成后达到年产光伏半导体用高纯石英10000吨

材料的生产规模。

江苏卓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浓水、生产工艺废水(鄂破筛分清洗废水、焙烧冷却废水、一次浮选废水、酸洗后清洗废水、二次浮选废水、清洗甩干废水、烤砂冷却废水)、轮胎、车身清洁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中和+二级化学除氟)处理达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氟化物处理达淮安港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议标准≤8mg/L)后排入深度除氟配套设施项目(环洋科技站点)含氟废水处理站(氟化物处理达1.5mg/L以下,满足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要求)后与经化粪池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焙烧淬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耐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制砂破碎粉尘经整体密闭收集,采用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制砂筛分粉尘经密闭收集,采用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3#排气筒排放;初磁筛分、磁选粉尘经整体密闭收集,采用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4#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采用5#真空组碱洗后与经管道密闭收集的配酸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废水处理废气及经密闭空间收集的污泥间、危废间废气一起采用6#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5#排气筒排放;单管氯化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采用7#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6#排气筒排放;多管氯化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采用8#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7#排气筒排放;烤砂冷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9#耐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8#排气筒排放;鄂破筛分粉尘采用湿法作业后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1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60m2污泥间、2个30t的废酸储罐。建设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为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PP滤芯、废RO反渗透膜、废EDI膜)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气处理粉尘、废矿石杂质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废布袋、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物、酸化废滤布、废酸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氟污泥进行危废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应按照危险废物要求分类收集与暂存,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按一般固废处理。

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企业以生产车间、鄂破清洗所在车间、污水处理区、污泥间、废水处理单元及储罐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