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1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交办问题整改检查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交办问题整改检查 | 涉问题整改相关企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2 |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 |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环境效益情况 | 涉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 现场检查 |
3 | 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现场检查 | 列入年度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项目开完工情况 | 涉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 | 现场检查 |
4 | 涉气专项检查 | 依据《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 相关企业 | 现场检查 |
5 | 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问题“回头看” | 对完成整改问题“回头看” | 畜禽养殖场(户) | 现场核查 |
6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 排查 | 对完成隐患排查落实情况抽查核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核查 |
7 | 推进重金属减排 | 推进落实“十四五”期间重金属减排5%任务。 | 全市重金属排放量较大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8 | 大宗固废排查 | 排查全市典型大宗固废产生情况。 | 产生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气化渣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9 | 新污染物企业检查 | 检查相关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情况,加密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化学物质筛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 相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 | 现场检查 |
10 | 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行情况现场核查 | 企业现场建设情况与环评、排污许可证相符性。 | 2025年首次申请、因为新改扩建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现场核查 |
11 | 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
12 | 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证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3 | 守护蓝天专项执法行动 | 一是合规达标排放检查。综合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控、热点网格等异常问题线索,强化非现场问题研判,严厉打击工业企业旁路偷排、超标排放、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突出环境问题。二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实情况检查。重点围绕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准备情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三是加强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超标排放、安装OBD、氮氧化物屏蔽器、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垫高或拔出传感器等违法违规行为。 | 污染源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等数据异常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企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高值区域周边涉气企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4 | 守护碧水专项执法行动 | 一是在洪泽湖流域、国省考断面上游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涉磷、涉酚、涉氟等特征污染物工业企业有无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对保护区有影响的环境风险隐患。三是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完成整治销号的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巩固提升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 水质不达标及踩线达标的国省考断面周边的重点涉水企业;洪泽湖流域内涉磷、酚、氟等特征污染物工业企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入河排污口。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5 | 打击固危废非法处置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环境犯罪行为;严格查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梳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清废行动回头看、建筑垃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信访举报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比对分析生态环境智慧监管、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管理等平台数据,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有奖举报等方式,强化产废源头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固危废违法犯罪行为。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中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企业。聚焦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含放射性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等)、生活垃圾等跨省界非法处置倾倒等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6 | 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 |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围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不规范开展检验等三类情形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查处人为干扰采样过程、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等弄虚作假情形。针对弄虚作假构成刑事犯罪的,严格对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7 | 危废规范化环境评估 | 检查企业危废规范化管理情况 | 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18 |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企业核与辐射管理情况 | 企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19 | 一般工业固废监督检查 |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及经营单位 | 企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20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抽测比例不少于30%,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抽测比例不少于10%,每年开展一次 | 排污单位 | 监测分析 |
21 | 入河排污口监测 | 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达标监测 | 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 监测分析 |
22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 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工作 | 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 监测分析 |
23 | 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检查 | 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企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 |
24 | 信访投诉举报 | 根据信访投诉内容 | 相关企业 | 现场检查 |
注:第13-16项为省厅2025年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内容,正式稿还未印发,如正式稿印发将以正式稿为准